【提醒】本案例并不是因为开红字发票被定性为偷税,再说了:没有红冲时间限制,符合红冲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但如果业务发生了,只因为对方没有付款等纠纷,开红字发票,就是纳税义务发生了没按规定缴纳申报税款缴,就可能涉嫌逃税。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江苏**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陆其军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税一稽罚〔2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税收管理法
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因对*****商贸有限公司履行《钢材购销合同》情况存在异议,与其产生商业纠纷,于2021年12月及2022年3月份,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已开具给下游单位科菲达商贸公司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违规作废和红冲处理,其中将2021年12月份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30687526-30687534)于当月进行了违规作废,金额为827802.58元,税额为107614.34元,价税合计935416.92元;将2021年9月、10月、12月份的9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码60614566-60614570,60614576-60614578,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30687535)进行了违规红冲,金额为764411.41元,税额为99373.49元,价税合计863784.90元,对应的9份销项负数发票明细:2021年12月开具的8份发票(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30687541-30687548),金额为-735694.60元,税额为-95640.30元,价税合计-831334.90元;2022年3月开具的1份发票(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84192529),金额为-28716.81元,税额为-3733.19元,价税合计为-32450.00元。
江苏陆鑫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事项,虚假申报,少申报应税收入1592213.99元,偷逃相应税款,该行为系偷税。
处罚依据: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91号)第一条、第五条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之规定,应补缴2021年12月增值税203254.64元,2022年3月增值税3733.19元,共计补缴增值税206987.83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应补缴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227.82元,202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0.66元,共计14358.48元。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补征2021年12月教育费附加6097.64元,地方教育附加4065.09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补缴2022年3月教育费附加56.00元,地方教育附加37.33元,合计计教育费附加6153.64元,地方教育附加4102.42元。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项违法事实产生营业税金及附加(14227.826097.644065.09)24390.55元,其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57006.551563497.18-24390.55)1596113.18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000*2.5596113.18*1084611.32元,已缴纳1425.17元,需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83186.15元;经调整后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6788.5628716.81-130.66-56.00-37.33)-98295.74元。上述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83186.15元。
5、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虚假申报的行为系偷税,对你单位所偷逃的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1倍304532.46元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对你单位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且在稽查部门向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处5万元罚款。
罚款金额:5万元
没收金额: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5日
【补充】上海税务:九问九答,一文为您解答常见发票红冲问题!
1.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认证?
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
2.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红冲时间限制,符合红冲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3.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是否退回给销售方?
答: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
答: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
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5.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红冲?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6.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有错误,是否可以部分红冲?
答:代开发票的红冲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部分金额红冲。纳税人可以取回原有发票全部联次红冲,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7.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不能。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8.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不需要。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9.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之后发生退货,红冲发票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源:小陈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