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职工差旅补贴,是计入“差旅费”还是“福利费”?
不一定,只有符合规定的职工差旅补贴,才允许计入“差旅费”,从而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且无需提供发票。
提醒一
这样的职工差旅补贴,才属于免征个税的“差旅费”,必须具备三个有:
差旅补助应填写出差补助报销单,注明出差天数、每天补助标准,切记不要随同工资发放或者单独做表发放补贴。
提醒二
不符合上述三个有的差旅补贴,不属于免征个税的“差旅费”,属于变相的给职工发放工资或者福利。按月固定时间发放、人人有份的大额差旅补助,属于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三
对于不符合上述三个有的差旅补贴,也不符合工资薪金的条件,这样的职工补贴则属于“福利费”。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参考二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