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逐步的发展,我国对残疾人的关注及保障愈发完善。近期,申税小微了解到,不少纳税人对企业招录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残疾人创业、就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疑问,这不,我们及时为您整理了咨询度较高的相关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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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02 问: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03 问: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如何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04 问:享受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